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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男方給女方彩禮,一是因為很多地區都有這樣的習俗,二是代表男方把女方當作珍寶誠心求娶的態度。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各地的彩禮也越來越高,逐年上漲的離婚率,讓離婚彩禮糾紛的案件也隨之增多。那么離婚彩禮財產如何分割?
下面錦盾-鄭州律師通過兩個真實的案件為大家解析離婚彩禮分割問題!
【案件一】
趙某和王某因到了結婚年齡,在雙方父母和媒人的操持下,二人在了解未深的情況下,便匆匆訂了婚,訂婚僅相處了3個月就于2019年3月1月登記結婚,3月7日舉行了結婚儀式,在此時間段內,男方共計給女方王某彩禮金101200元,因雙方沒有夫妻感覺,并且從相識到現在沒有共同生活過,現趙某與王某起訴離婚,趙某以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為由請求被告王某返還彩禮101200元。
被告王某稱同意離婚,且承認原告趙某所述是事實,但王某以自己是原告趙某明媒正娶的妻子為由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判決雙方離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56000元。
【案件二】
張某與李某通過相親認識,相處一段時間后,兩人覺得各方面條件都合適,雙方就正式訂了婚,并開始了同居生活,同居6個月后,張某懷孕了,雙方正式領了結婚后。結婚還不到三個月,張某就發現李某與多名女子保持不正當關系,因此兩人常常發生爭吵,因為情緒不穩定,導致張某流產。
張某覺得這段婚姻沒有繼續下去的必要,隨提出了離婚。但李某的家人表示雙方結婚時間過短,要離婚彩禮必須返還,遂慫恿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返還全部彩禮。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不符合的應當返還的情形,因此駁回李某的起訴。
【錦盾-鄭州律師解析】
相信通過上述兩個案例,大家已經了解到彩禮的返還,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實現,根據婚姻法解釋二》規定,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3類: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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