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彩禮和嫁妝應如何分割——鄭州律師


結婚之前,男方需要給女方彩禮,女方會準備嫁妝,這種習俗一直延續至今。但對于離婚率的持續走高,結婚沒多久,就鬧離婚的,也屢見不鮮,彩禮和嫁妝的成為離婚雙方的一大爭議點。那么,彩禮和嫁妝應如何分割?下面一起跟著專業鄭州律師通過一個真實案例來了解一下:

離婚彩禮嫁妝的分割


【案情回顧】

周女士和趙先生于2016年8月舉行了訂婚儀式,在訂婚儀式上,周女士的家人送了一輛家庭轎車當做嫁妝,而周先生則給付了10萬元的彩禮。兩人于2016年12月份進行了結婚登記。但婚后雙方因性格、生活方式等方面不法很好的磨合,矛盾越來越多。2017年3月份,周先生向法院提出離婚。

兩個人都同意離婚,只是對于彩禮和嫁妝的歸屬產生了爭議。法院經過調查,發現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并沒有取得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判決】

周女士和趙先生離婚,訂婚時女方贈與的家庭轎車的嫁妝歸周女士所有,而周先生給付的10萬元彩禮則不予返還。

因為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提出,周女士的家人在二人訂婚時贈送家庭轎車作為嫁妝是贈與行為,由于二人當時并未登記結婚,因此屬于婚前贈與。

鄭州律師關于離婚彩禮分割的解答


登記結婚前女方家人贈與的嫁妝,由于未明確表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因此,應該被認定為女方家人對周女士的個人贈與,所以法院判決周女士的嫁妝家庭轎車是其個人的婚前財產,屬于周女士所有。

而對于趙先生給付的10萬元彩禮,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法院支持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情況有三種: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但本案趙先生與周女士已經辦理了登記結婚手續,并且曾經共同生活過,此外,由于趙先生無法舉證因為給付該10萬元彩禮而導致自己生活困難,所以法院最終并未支持趙先生要求返還10萬元彩禮的訴求。

彩禮嫁妝糾紛


【錦盾鄭州律師解析】

若嫁妝的贈與發生在辦理結婚登記前,而女方家屬又未明確表示嫁妝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視為是對女方的個人贈與,屬于女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若贈與發生在登記結婚后,若女方家屬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應該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則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予以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例如,兩人實際上并未共同生活;再如,彩禮對于當事人而言過于貴重,若不返還會造成當事人生活困難等,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支持當事人要求對方返還財物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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