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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婚姻律師哪家好?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
正如鄭州婚姻律師之前介紹的,目前我國對于夫妻財產制度采用了法定財產制為主、約定財產制為輔、夫妻特有財產制為補充的制度。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當夫妻之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約定財產制的形式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幾種。即法律允許夫妻雙方通過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對這類約定法律也是予以保護的。
目前婚前財產協議和分別財產制尚未普及,而接受者大致有兩類,一類是思想前衛的年輕人,另一類是再婚人士。不管什么人群,簽訂婚前協議要么是為了防患于未然,要么是雙方財產差距懸殊,優勢方為保護自己財產而要求簽署。然而從法律的角度講,簽署這類協議的目的并不僅在于保護婚前財產,而且在于:
1.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哪些財產是婚前財產?這是鄭州婚姻律師今天討論的婚前財產協議中必須明確的問題,也是雙方容易發生爭議的地方。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確定婚前財產的依據是財產的取得時間,對于那些無法明確取得時間的財產,在沒有證據證明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簽署婚前財產協議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確婚前財產的范圍。
2.明確雙方婚后財產制度,是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
既然新的婚姻法賦予夫妻雙方對財產進行約定的權利,雙方就完全可以對于長久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希望如何經營、使用、分配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其他所得的問題作出約定,這是訂立這類協議的另一個目的。
3.明確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義務。
婚姻締結以后,從一個人的生活變成兩個人,如何更好地維持雙方感情,提升生活品質,保障生活情趣,防止破壞感情行為等也是婚前協議的內容。當然,這類內容主要還是夫妻雙方之間私密性的東西,也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鄭州婚姻律師認為,對于雙方的感情生活和家庭穩定而言,還是有很大的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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