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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有些夫婦因為雙方的問題離婚了,他們的孩子是無辜的,這時雙方都會贏得孩子的監護權。變更監護權的訴訟怎么辦?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監護權訴訟是如何發生的。鄭州律師解析:
一、變更監護權訴訟如何進行。
母親離婚后,通常根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原則來決定和哪個孩子生活在一起。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的子女由哺乳的母親撫養。哺乳期后的孩子,如果雙方因養育問題無法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將根據孩子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關于孩子的撫養問題,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發表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具體意見》,應當根據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根據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孩子是誰養大的問題,必須根據孩子的年齡來決定
第一,哺乳期的孩子由母親撫養。第一條規定2歲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親一起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況之一,也可以和父母一起生活
(1)兒童不得患傳染病或其他長期未治愈的嚴重疾病。
(2)有養育條件不履行養育義務,父母要求孩子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孩子確實不能和母親一起生活。
父母雙方都同意2歲以下的孩子可以和父母一起生活,如果對他們的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話可以允許。
二、哺乳期后孩子歸誰撫養的問題。首先,父母雙方都需要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情況決定。如果父母都要求生活,一方面有以下情況之一,可以優先考慮
(1)不育手術或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兒童隨著生活時間的增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女性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沒有其他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兒童隨行生活,有利于兒童成長,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其他不利于兒童身心健康的情況,不應與兒童一起生活。
(5)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他們一起生活,但是孩子和爺爺奶奶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子女照顧孫子女,可以考慮子女與父母同住的優先條件。
如果孩子是10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對女性和父母的生活發生爭執時,必須考慮孩子的意見。
二、變更監護權需要公證嗎?
一般來說,是否變更子女撫養權由離婚夫婦通過公證決定。變更兒童監護權可以由離婚夫婦協商,協商不能提起訴訟解決的協商后,變更兒童監護權協議書,變更兒童監護權協議書進行公證是法律允許的,但無論如何,最后法院都需要確認變更兒童監護權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孩子是每個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國的希望,讓每個孩子都有幸福的童年,不僅是每個家長的責任,也是社會的責任。為了讓孩子在更有利的生活環境中健康成長,父母在監護上一定要慎重。
三、爭奪兒童監護權如何收集證據。
一、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一般沒有差別,比如工資、學歷,但這并不意味著沒有差別。比如直接照顧者的思想素質,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方面的證據很重要。
其次,對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大多數往特別是學齡前的孩子,不是夫妻帶來的,而是父母帶來的。所以孩子過去的生活環境和長期照顧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和身體狀況也是影響孩子監護權的重要方面。
此外,兒童生活環境的科學調查。
離婚案件中處理撫養子女問題的原則,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一方離學校近,或者生活區成熟,對孩子的入學、生活最有利,當然獲得孩子監護權的可能性很高。
最后,孩子的意見很重要。
十歲以上的孩子基本上知道離婚的意思和結果,一般來說,法院認真聽取十歲以上的孩子的意見。離婚前或離婚期間,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讓孩子愿意被最有利的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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