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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房產分割難的原因你知道嗎?
- 2020-09-30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離婚訴訟房產分割難的原因你知道嗎?鄭州律師為您解析~離婚訴訟中,各類房產樣態繁多,涉及包括購房時間、產權登記情況、出資來源、婚姻存續的期間、還貸情況等多個變量的現實情況。由于“變量”太多,各種變量又存在不同的組合方式,而要完整地歸納出每一種房屋分割的具體情形存在難度,因此,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都缺乏一套可全面解決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問題的系統方法。
以按揭房產分割為例,時間節點上既存在簽訂包括購房合同、貸款抵押合同及保證合同等訂立合同的時間,又存在房屋交付時間及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間,由此形成購房合同、貸款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等諸多復雜的法律關系。另外,由于按揭貸款合同履行的期限較長,且購房合同的簽訂和房屋所有權的取得之間存在較大的時間差,期間一且發生結婚、離婚等事實,則該貸款所購房產的權屬認定、對房屋的增值部分的分割、貸款債務的承擔等就成為難點。
2. 法律規定不完善,甚至存在立法空白
現行法律法規對離婚訴訟中房產分割問題并無系統規定,相關規定散見于不同法律、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中。例如,《婚姻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等司法解釋,均未對按揭房產的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雖然有相關規定,但仍存在很多問題,第十條將房屋買賣合同、不動產登記方、購房資金來源等多個要素雜糅到一起來判斷貸款所購房產的所有權歸屬,不僅缺乏通盤的考慮,并且缺乏理論上完整的架構,這看似科學,實則是判斷標準的模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試圖通過第十條一個條文將上述問題集中解決,該條文實際上并沒有切實回答夫妻一方婚前貸款所購房產在法律上的歸屬,其不僅回避了所有權歸屬的判定標準,而且對婚前按揭房產增值部分分割的計算方式也存在不同意見,導致不能完全實現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操作的統一性。
又如,贈與房產的分割中,存在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對出資一方單方向父母借款購買房產并出具借條的情形,對借條如何認定?婚前雙方父母贈送購房資金,但購房的合同或房屋產權證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情形,如何認定權屬?《婚姻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此均未作出明確規定。
3. 受政策因素的影響明顯
受政策因素的影響最明顯的是房改房分割的案件。例如,按照國家房改政策的有關規定,房改房的出售價有市場價、成本價、標準價,離婚訴訟司法實踐中,對價格的參照問題缺乏統一的標準。又如,房屋產權有全部產權、部分產權(主要指不能或者一段時間內不能對外出售,暫時僅享有使用權),但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復雜多樣性,使房屋權屬不明確。再如,房改房在購買和出售對象、條件(工齡、職務、是否為本單位作出重大貢獻等考量因素)及時間限制上也有許多政策性規定。以上政策性因素無形中加大了離婚訴訟中房改房權屬認定以及分割的難度。
4. 理論上存在爭議
以拆遷安置房的分割為例,針對被拆遷房為夫或妻一方婚前財產,婚后被拆遷并取得拆遷安置房的情形,理論界存在爭議,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雙方是以共同生活的婚姻為目的且拆遷安置房取得時間于婚后;另一種認為應當屬于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理由是婚后取得的拆遷安置房只是夫妻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其實質是婚前財產的價值變形物,由于其價值取得于婚前,其價值變形物非因法定事由仍然保持原有權屬,故應當認定為婚前方的財產。
以上就是鄭州律師針對“離婚訴訟房產分割難的原因”的問題解析~如有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來電:199 3780 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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