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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農村土地一般屬于集體所有。在很多情況下,如果你想使用土地,你必須申請擁有土地使用權。在很多情況下,人們對確認土地的權利有爭議。集體土地確權糾紛應該如何處理?鄭州律師解析
1.如何處理集體土地確權糾紛?
實踐中運用土地所有權的原理和方法,確定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和內容。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掌握現行法律法規對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方式、機關和程序的規定;運用調解土地權屬爭議的相關規定,提出解決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辦法和程序。
3、運用土地權屬爭議調解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件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區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和規范程序。為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建立健全土地所有權爭議調解機制。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商業用地并依法登記的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移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邊界、面積、建設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前項集體經營建設用地之出讓或租賃,應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或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之同意。
除法律、行政法規外,還有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的書面合同;另有承諾的,可以轉讓、置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互換、出資、贈予、抵押等行為;國有建設用地類似用途參照執行。方案由國務院制定。
二、土地權屬爭議由誰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爭議的,由有爭議的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村與鄉、村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下列有爭議的案件: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跨區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爭論一方是中央國家機關或其所屬部門,土地面積大的爭論一方是軍隊,涉及廣闊土地的行政區域有很大影響的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或有關部門交接。
根據規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如有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通過法律手段維持。糾紛在現實生活中很常見,但總能找到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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