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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協議離婚后財產糾紛怎么辦?
- 錦盾法律
- 2020-09-02
訴訟離婚后,由于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對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財產本沒有要求重新分割的權利。
但是對于特殊情況下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法律還是規定了救濟的措施的:
1、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對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可以重新分割財產。
如果是協議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對夫妻財產分割在離婚領取離婚證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但是,對于以下情況,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后財產糾紛的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1、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2、 登記離婚后,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3、 登記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離婚夫妻的共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39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2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常說的離割財產,指得是分割夫妻共產,夫妻個人財產人所有,與分配。離婚財產的分配,先由夫妻共同協商,則不受范圍限制。協商不成,根據法律規定,區分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以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性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哪些財產是不計入共同財產,歸夫妻一方個人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后,如果一方出軌等有過錯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這是常見誤區。
根據《婚姻法》47條的規定: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情形只包括: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婚姻法對于一方有過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情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婚內出軌并不包括在內。在下列情況下,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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