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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的原因,錦盾鄭州律師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對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體意見,列舉了14條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
其中第七條規定,由于感情不和分居已經3年沒有和好的可能性(注:該內容與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感情不和分居已經2年沒有抵抗,應該無效)或者在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情況下。
因此,離婚訴訟當事人6個月后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時,雙方的情況不符合上述人民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后再分居一年的情況,在我國采取限制離婚主義的法律環境下,沒有其他明顯感情破裂的證據,法官認定雙方感情破裂是否有一定的自由裁定權,可以引用該條文判決不允許離婚訴訟。
2、事實上,起訴次數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只有一個: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只有雙方當事人陳述,陳述內容不同時,法官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實破裂?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時候,已經有了第一次起訴的依據,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但是還是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具體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在6個月的和解期間,和對方一起生活,親密接觸的話,被認定為雙方和好的跡象的可能性很高,夫妻感情還沒有完全破裂,在二次離婚訴訟中判斷不離婚的可能性很高。
因此,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顯得尤為重要,在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后的6個月和解期間,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收集證據,注意不要與對方有不必要的交往。
二次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的原因
主要重視以下證據:
第一,雙方談離婚的微信、郵件聊天記錄、錄音等
二、雙方長期處于分居狀態的證據
第三,為了防止對方收集證明雙方感情還沒有破裂的證據,必須盡量避免和對方在公開場合一起旅行、參加派對等。
3、現在很多人認為第一次離婚訴訟只是為第二次訴訟鋪平道路,所以第一次訴訟不重要。為了節省等判決的時間,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向法院提出撤銷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當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第一次提起訴訟時撤回訴訟的行為,認為雙方仍有和解的可能性,不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而是將第二次離婚訴訟視為第一次離婚訴訟進行審理、認定。
因此,訴訟戰略很重要,錯誤的步驟和細節可能會影響訴訟的方向,專業律師的價值往往在這個時候出現。
4、如果一方有特殊情況,患有精神疾病,其法定代表人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第二次離婚訴訟法官不允許雙方離婚,以維持家庭和社會穩定。
另外,如果雙方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放棄孩子的撫養權,法官也不允許雙方離婚,雙方就孩子的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判決。這種特殊情況很多,文章篇幅有限,不能一一列舉。
二次訴訟離婚法院判決不離婚的原因文章的結論:
讀完這篇文章的朋友可能會嘆息,第二次起訴離婚有可能不離婚嗎?特別《民法典》發表后,協商離婚需要30天的冷靜期,現在的社會想離婚還是成為大問題?
事實并非如此。錦盾專業鄭州律師有很多訴訟技術,可以迅速離婚,同時獲得最大的權益。因此,如果有這方面的業務需求,建議委托專業的律師代理,專業的事情還是交給專業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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