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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給對方贍養費法院認可的嗎?
- 2020-10-29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離婚協議給對方贍養費法院認可的嗎?鄭州離婚律師解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離婚后不應直接導致一方對另一方幫助義務的解除。離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難的,另一方仍應支付一定費用幫助其生活。但是,有些離婚協議規定,離婚后,男方每月應向女方支付生活補貼或贍養費,有的支付一段時間,有的直到女方去世。這個協議合法嗎,如果一方認為明顯不公平就反悔,法院能支持嗎?
什么是離婚贍養費?
武漢離婚律師認為,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中國沒有離婚贍養費的概念。但是,根據婚姻法第42條,根據婚姻法第42條,如果一方當事人在離婚生活中遇到困難,另一方當事人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適當的援助,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獲得援助。
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離婚經濟援助請求權,最接近立法意義上的離婚贍養費。
離婚協議給對方贍養費法院認可的嗎?鄭州離婚律師解析
關于離婚生活中的經濟援助請求權,法院一般會查明雙方的財產狀況、經濟狀況、賺錢能力,同時也會考慮受助方的生活困難程度和受助方的承受能力,再結合當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確定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適當的援助,可以是經濟和物質援助,也可以是住房援助。
事實上,有些地區和國家確實有離婚贍養費。但不一定是男方給女方支付離婚贍養費,而是夫妻離婚后的實際經濟情況。但離婚贍養費不僅包括離婚后對配偶的贍養,還包括對離婚后未直接撫養的子女的贍養。
目前我國婚姻法沒有離婚時支付贍養費的規定。離婚家庭撫養子女的約定,雖然沒有法律依據,但多數人認為是對財產的自由處分,符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我國《婚姻法》并未規定這一點,只是目前立法機關不支持過分擴大對夫妻幫助義務,因此只規定了離婚的經濟幫助,而沒有像某些國家或地區那樣,直接實行離婚扶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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