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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需要做什么準備?
- 2020-12-21
- 河南錦盾律師事務所
夫妻進行財產公證在當前社會發展,似乎成為趨勢。結果,這樣可以保證夫妻自身的合法權益,發生糾紛也容易解決調停。夫妻財產公證需要做什么準備?錦盾鄭州律師免費咨詢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與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約定書面形式,可辦理公證。
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以是未婚夫婦婚前申請,也可以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申請。申請該協議的公證必須由當事人雙方向公證處提出申請。
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和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負責夫妻財產協議的公證工作,辦理夫妻財產協議應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已婚人員必須提交結婚證明書的協議書草稿,當事人難以寫的,公證人員可以代寫的相關財產證明書公證人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生存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夫妻財產協定一定要雙方自愿,不要傷害彼此的感情。
夫妻進行財產公證在當前社會發展,似乎成為趨勢。結果,這樣可以保證夫妻自身的合法權益,發生糾紛也容易解決調停。夫妻財產公證需要做什么準備?
夫妻經過充分協商,決定以協議方式處理婚前或婚后財產的,應當具體寫下夫妻協議決定的內容,雙方簽字蓋章,注明簽字時間。一式兩份,每人各執一份。如果雙方愿意,也可以向公證處申請,或者對財產協議進行公證。
口頭財產承諾,只有當事人雙方沒有異議,才能承認。
特別要注意的是,男女雙方達成財產協定后,必須改變協定內容或放棄協定,雙方必須同意。協議簽署時,公證機關公證或律師機關作證的,變更協議也必須經過同樣的手續。
夫妻財產協定當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得委托他人處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申請,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真實的、自愿的,不能違背意思自治,可以解除對乘客造成威脅、欺詐和危險的約定。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是雙方當事人的真正意愿。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既是婚前財產,也是婚后財產,既是生產資料,也是生活資料,既是有形資產,也是無形資產,既是積極財產,也是消極財產(即債務),既是存款財產,也是預期財產。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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