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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剛過,街頭巷尾還彌漫著浪漫的愛情氣息,但是昨日一個與離婚有關的新聞引發關注。大致是說,婚禮上岳父豪擲一億嫁妝,離婚時女婿竟然分不到一分錢。鄭州離婚律師不服贅述,下面首先要講的就是婚前財產的公證的一個案例。婚前財產有必要公證嗎?河南錦盾-專業鄭州律師為大家解析
鄭州離婚律師再現情景
顧某成和李某君于2000年4月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后雙方于2007年4月協議離婚。顧某成婚前購買了一棟房屋,是個人財產,且顧某成和李某君雙方就房屋權屬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兩人離婚后,李某君拒不搬出該房,強行占有房屋至今,顧某成一氣之下把李某君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君歸還房屋。
李某君辯稱,雙方結婚是因為顧某成欺騙感情和婚姻狀況,否則自己不會同意結婚,且婚后也存在欺騙的情況,兩人離婚屬于一時沖動,離婚后雙方仍然居住在一起。李某君一直沒有外出工作,沒有生活來源,如果搬離,沒有房屋居住。因此請求法庭駁回顧某成的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9月,顧某成購買房屋,且將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2000年3月,雙方就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書》進行了公證,協議載明該房屋為原告婚前購買,無論夫妻關系存續時間長短,均作為原告的個人財產,不納入夫妻共同財產。
鄭州離婚律師解讀案例
顧某成和李某君的官司案件事實較為清楚明白,圍繞此案,錦盾鄭州離婚律師主要有兩點需要向大家解釋:
第一,兩人在適用舊《婚姻法》的時候結婚,離婚時新的《婚姻法》已經出臺,此時離婚是按照新法還是舊法處理?應當按照新法處理,離婚時新法有效就按照新法。2001年新《婚姻法》出臺,新老婚姻法對房產是否經過一定時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有不同的規定,以前適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婚前財產,房屋經過8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顧某成和李某君2007年離婚,離婚時新《婚姻法》出臺,應該適用新《婚姻法》的規定,不存在房屋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情況。
第二,婚前財產是否都需要公證?其實像本案中顧某成這樣婚前自己出錢購買的房屋并沒有必要專門辦理公證,像房子、汽車等財物,因為實行登記制度,權屬明晰,本案中,房產證就能證明房屋是顧某成的婚前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有必要做財產公證的一般是不用登記的財產,如金銀器、玉鐲等,這類物品如果不進行婚前公證,離婚時要證明是自己的比較困難,所以鄭州離婚律師認為最好做一下婚前公證。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不會專門針對某項財物,常見的是將兩人財產進行梳理之后統一迸行公證,為方便起見,鄭州離婚律師建議做一個全面的婚前財產公證較為適宜。
鄭州離婚律師維權提示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若有意愿做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準備好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如果是夫妻還要拿結婚證和婚前財產公證所涉及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再加上兩人已經草擬好的婚前財產協議書,帶好這些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就可以了。根據《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第7條的規定,婚前財產協議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1)夫妻雙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所地、身份證件號碼、結婚日期等基本情況;(2)所涉及的財產。對具體財產進行約定的,應當列明財產的名稱、數量等基本情況。
河南錦盾-鄭州律師最后提醒各位讀者,婚前財產公證是很嚴肅的事情,請大家千萬謹慎,不要因為被欺騙或誤導誤簽協議書而導致遺憾和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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