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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對情人的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丈夫未征得妻子的同意,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其行為侵害了妻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認定私贈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無效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這是夫妻人身關系方面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擅自將共有財產贈與他人,屬于對共有財產的處分,因未經配偶同意,故處分行為無效;
因此,丈夫私贈房產的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雖然,法律也規定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即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但本案中的情人是善意第三人嗎?從兩被告相識和此后發生的系列事實看,當時兩人年齡相差懸殊,并非以追求合法婚姻為目的正當交往,二者屬于典型的包養關系。情人也非常清楚這一點,在非法生子后即向丈夫索取巨額財物,其行為不符合正常男女交往情形,違背社會公德,情人主觀上不具有善意。因此,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丈夫贈與情人財產的行為無效。
什么是法律上的贈與行為?
贈與行為,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一般為實踐合同,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如果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則不可以撤銷。
鄭州律師在這里需要解釋一下,在夫妻關系中,除了日常生活需要的消費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夫妻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將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第三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河南錦盾鄭州律師事務所最后也向各位讀者提個醒,天上不會掉餡餅,地上可能有陷阱,當對方甜言蜜語送你房子、車子,讓你當第三者時,要知道,這些財產終究會被追討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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